2015教46(广东培正学院关于印发《实践教学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培正教〔2015〕46号


广东培正学院关于印发

《实践教学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加强我校实践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切实推动实践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学校成立实践教学委员会,制定了《实践教学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并报校领导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培正学院实践教学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广东培正学院

2015年10月14日


附件

广东培正学院实践教学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践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切实推动实践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学校成立实践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校实践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践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开展社会调研,为学校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和实践教学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开展实践教学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组织实践教学的检查和评估。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由主管实践教学的校领导和各教学单位(二级学院、直属系部)相关负责人、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以及聘请校外专家和企业相关人士等组成。

第五条 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工作,为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其中校外副主任1-2人,办公室主任1人,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模设校内委员20-30人,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委员。

第六条 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的校内委员原则上由各教学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实践教学的负责人和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中、高级职称教师担任。

第七条 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的校外委员聘任条件原则上为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家。

1.实践教学基地、企事业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中高层管理专家。

2.在实践教学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高等学校高级职称人员。

3.在应用研究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研机构高级科研人员。

第八条 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校外委员由教学部门或同行专家推荐提名,本人申请,学校审批。校外委员由学校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到期可续聘,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实践教学委员会校外委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学校可聘为实践教学客座教授(教师)。

第九条 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下设实践教学分委会。以各二级学院、直属系(部)为单位,参照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组成原则成立本院(系、部)实践教学分委会,成员院(系、部)提名报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审批院(系、部)实践教学分委会主任由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委员担任。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校外委员由院(系、部)实践教学分委会管理。

第十条 实践教学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由教务处主管实践教学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实践教学委员会日常运行经费由教务处向学校提出预算。

三、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校内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1.参与学校实践教学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要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学校制定有关实践教学的方针、政策、制度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指导制订(修订)和审定学校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方案(大纲)、实验实训教学项目等。

3.参与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开展校校、校政、校企协同机制的创新研究。

4.参与相关专业进行实践教学基地、行业、用人单位等调研。

5.组织专家对实践教学方案进行论证,对实践教学设计进行指导。

6.检查、指导、评估实践教学实施情况,研究实践教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7.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实践教学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校外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1.为学校实践教学的方针、政策、制度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为实践教学资源调配提供支持,参与实践教学方案、教学设计论证与制订。

3.协助组建校企合作实践教学团队。

4.帮助落实校外实践教学单位。

5.参与实践教学效果评估,提供咨询。

6.参加实践教学委员会活动,每学年参加实践教学委员会(包括实践教学分委会)活动不少于一次。

7.聘为学校实践教学客座教授(教师)的校外委员,参与学校授课、讲座、项目研究等实践教学活动。

四、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其他专门会议视工作需要予以安排。实践教学委员会各类会议由主任召集召开。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实践教学分委会在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召开相应的会议或组织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主持,包括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实践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准备与安排、会议记录与整理、会议决定的传达、有关文件的传达、有关情况的汇报等。

五、附

第十六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委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 本暂行条例由学校实践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董事会  校领导                                                

 广东培正学院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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