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和《广东培正学院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规定》(培正教〔2019〕44号)文件相关要求,学生有下列情形之—者,应予以退学:
(一)连续2年取得的总学分低于40学分(不含休学)的或学习时间超过6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性病、严重心理疾病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书面请假及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任何书面请假手续的;
(六)未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在修业期限内无故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注册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对符合上述退学条件而不到学校办理退学相关手续的学生,视为主动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实汇总后,经2023年10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学生李茵茵作退学处理,给予注销学籍,现公示如下:
序号 |
学号 |
姓名 |
专业名称 |
作退学处理原因 |
1 |
20215020101045 |
李茵茵 |
经济学 |
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
公示期为5天(2023年11月6日~11月10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联系教务处,电话:020-86994332。